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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6-02-25 11:36:00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校办企业,包括学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维护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企业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七)未经履行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将企业资产或股权作为奖励进行分配;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违反规定,将企业资产转为或变相转让为私人所有,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

  (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违反公司章程和企业决策程序,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决定对职工的安置;

  (六)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除了给予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北京交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总支

201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