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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总支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2-25 11:37:00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保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学习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分级负责,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

  第二章 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总支的责任

  (一)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八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近一段时期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党总支的目标管理。并结合产业工作实际,实行责任分解、落实责任主体“一岗双职”。切实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党总支成员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党总支委员要为党员、干部、职工做表率,带头廉政勤政,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教育部、学校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的整改,认真贯彻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党内监督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和廉政谈话制度。逐步实施党务公开,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和情况反映制度,扩大公开内容,创新形式和方法,规范权力运行,完善制约机制。

  (四)抓好廉政教育,强化监督意识。组织开展对全体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纪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开展“一把手谈廉政”活动,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模范。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加强党的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纪律,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把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广泛听取党内外的意见和反映。领导成员要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依纪依法领导、组织下属党支部开展纪检、检查工作。对党风廉政工作方面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教育;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职工提出处理意见,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党支部的责任

  (一)组织开展对本支部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的纪律观念和廉洁意识,在职业道德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廉洁奉公。

  (二)深入了解并经常向党总支反映本支部党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协助党总支研究本单位、本支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制度措施,认真执行。

  (三)加强对本支部党员党风廉政的监督和检查,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监督指导。坚持“一岗双责,双手抓”的方针,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于行政业务工作中,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二)及时传达贯彻执行各级党、政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工作部署和要求,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独资、控股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经常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主动顺应财经管理体制改革,严格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不乱开口滥发钱物,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经济(廉政)责任审计制度。

  (四)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严格组织生活制度,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

  (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教育部以及学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条 党总支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党建目标和综合目标管理,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企业要利用民主生活会以及民主评议党员、职工年度考核等形式,认真组织自我对照,严肃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惩、晋级、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问题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督促,出了问题不认真处理的。

  (三)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失察,对已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上报、不调查、不处理、压案不查的。

  (四)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放任、包庇、纵然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拒绝接受上级领导或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办案人及其亲属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北京交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总支

  2014年10月22日